以案学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一)

2025-03-07 00:00:00 海南高速 883

  在迎接第115个国际妇女节之际,为提升妇女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本文特整理关于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的优秀案例,供职工群众参考学习。

  案例一:已婚男伪装单身精英骗感情女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后,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谎称单身并有良好职业背景,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李先生以出国工作为由拒绝张女士的结婚提议,后失联。2021年,李先生再次联系张女士,表示希望复合并结婚,两人重新交往。李先生再次消失后,张女士发现真相,精神受创,遂起诉要求赔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系成年人的自由,法律虽未对恋爱关系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坦诚是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亦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被告李先生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没有将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享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认真对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在隐瞒已婚事实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交往,诱使张女士基于错误认识与其发生关系,给张女士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三)提示

  本案涉及人格权侵害纠纷,被告在隐瞒婚姻状态下与原告交往,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格权是保护个人尊严的重要权利,任何侵害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离婚诉讼期间女方被频繁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孙女士因受前夫刘先生多次恐吓、威胁和骚扰,包括砸坏其车辆玻璃和报警谎称孩子失踪,向昌平法院申请离婚并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以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以证实孙女士与刘先生确因离婚一事存在矛盾,刘先生曾对孙女士有过威胁的言辞,且将孙女士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造成孙女士心理恐慌。最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先生对孙女士进行威胁、恐吓。

  (三)提示

  家庭暴力危害受害者的健康和安全,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定义了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展了这一定义,包括更多形式的侵害。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防止暴力行为继续发生。保护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旨在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安全和尊严。申请保护令需书面形式,但也可口头申请。保护令有效期最多六个月,可申请延长。违反保护令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在此提示,家庭纠纷、家庭暴力隐蔽、复杂,广大妇女在家庭关系当中遭遇骚扰、恐吓、威胁、侵害等危险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一味的退让、隐忍,不一定会换回施暴方的“改邪归正”,可能令其变本加厉。因此在遭遇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门诊病历以及录音录像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妻子诉返还财产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唐女士和姜先生结婚。2018年,薛女士明知姜已婚,与他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唐女士发现姜先生未经同意赠与薛女士3万余元。唐女士认为这侵犯了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薛女士返还财产。薛女士辩称,这些财产是双方共同游玩时的开销。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消费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在姜先生和唐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姜先生与薛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姜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唐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薛女士转账,并为薛女士购买衣物、香水等物,侵犯了唐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唐女士有权要求薛女士返还姜先生向薛女士转账的款项以及姜先生为薛女士购买的香水等费用。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姜先生赠与薛女士31564元的行为无效,薛女士需返还唐女士31564元。

  (三)提示

  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是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密不可分,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谐家庭有助于社会稳定。夫妻应相互忠诚、尊重和关爱。处理日常共同财产时,任一方可自行决定;但对重要财产的处理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赠与共同财产给婚外异性,损害配偶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此行为无效。婚外情不仅道德上受谴责,法律上也会有后果。处理共同财产应与配偶商议,若权益受损,应保留证据以便追偿。女性应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金钱观,不应以金钱为目的建立关系,尊重他人婚姻。违法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追求捷径可能导致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海华视角